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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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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修订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修订印发了《实施办法》。期间,充分征求了省财政厅、各市科技局、企业等单位意见,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按程序进行了规范性文件评估。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5条内容,主要为:

(一)第一至四条,明确修订的目的依据,确定研发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来源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第五至七条,明确企业获得补助资金所须条件、补助标准及测算依据等。

(三)第八至九条,确定企业获得补助资金的流程,明确企业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四)第十至十三条,明确对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及发生需核减情况的处理,对骗取补助资金的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处理。

(五)第十四至十五条,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六)附件,《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报审核细则》共12条,进一步细化申报企业的自我审核、市级科技及财政部门的推荐审核、省科技厅的抽查核实等补助申报审核内容及工作流程。

三、政策主要变化

与原《实施办法》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调整受补助企业条件。增加“受补助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须在100万元以上的”限定条件;将研发投入必须增长的刚性约束,由原来仅针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扩大至所有受补助企业,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补充企业诚信、绿色门槛等方面要求。

(二)界定企业研发费用。以企业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依据。

(三)优化研发补助标准。整合原有的研发财政补助和“小升高”奖补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将符合一定研发投入条件作为落实“小升高”奖补政策的前置条件。

(四)细化补助测算依据。对首次获得补助的企业,依据企业前两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确定;对连续获得补助的企业,前一年研发投入的测算基数依据上年度获得补助时核定的数额确定;对未连续获得补助的企业,最近一年获得补助时核定的研发投入数额和企业本年度提供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数据中取较高者为前一年的测算基数。

(五)调整补助申报流程。申报流程为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企业自愿申报、市级科技部门初审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及金额、社会公示、下达资金。

(六)强化企业信用意识。新增“企业获得补助资金后,发生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产生变化或原企业相关资质被取消,需核减补助资金的,必须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所在地的市级科技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政策措施优化整合。将《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支持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措施进行整合优化吸纳,形成《实施办法》,同步废止《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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