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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3-11-2来源:山东省科技厅点击:返回列表

       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适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自身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按照不同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量化细化的处罚工作环节。其质量和水平,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裁量权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23年6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为进一步规范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适当行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和《基准》。
 
       二、起草依据
 
       本次起草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文件依据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
 
       三、起草思路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分别制定《实施办法》和《基准》。以《实施办法》的形式明确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等级、裁量规则和工作要求。同时,制定《基准》,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梳理涉及科技行政处罚权的15项违法行为,以列表形式明确各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
 
      (二)明确裁量权的具体适用。对于裁量的情形,《实施办法》在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之外,考虑到了其他情形,供执法人员在裁量时适用。
 
      (三)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覆盖面。《基准》中15项具体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等科技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已经适用过的全部条款和前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授权科技行政部门适用的条款,基本涵盖了科技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需要。
 
        四、起草过程
 
       省科技厅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照省委编办公布的科技系统行政处罚清单,梳理我厅行政处罚事项(“对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处罚”裁量权基准由科技部统一制定),学习借鉴江苏、浙江等省份经验做法,组织相关处室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相关行业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实施办法》《基准》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办法》和《基准》最终稿。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1条,对科技行政处罚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进行了解释,对科技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情形、从轻减轻情形、从重情形、申请听证、法制审核、执法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基准》针对3项科技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15项违法行为,结合违法所得、危害程度等各种不同情节,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级裁量标准,将每个处罚事项分解、细化,解决具有一定弹性的裁量幅度不好把握的问题。
 
        1.裁量基准要素。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等5项裁量基准要素内容。
 
        2.第1项行政处罚为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处罚,包括序号为“1-11”的11项行政违法行为,制定依据为《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3.第2项行政处罚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序号为“12”,此项违法行为制定依据为《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4.第3项行政处罚为对骗取科技成果奖励,侵占科技成果行为的处罚,包括序号为“13-15”的3项行政违法行为,制定依据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六、其他说明
 
        对于未纳入《实施办法》《基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执法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实施办法》《基准》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全省各级科技系统的执法实践予以动态调整。
 
         该文件拟施行日期是2023年12月1日,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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