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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注册相近商标意图“浑水摸鱼”

发布时间:2013-11-20来源:法制网点击:返回列表

     安徽省高级法院近日对红星宣纸商标维权案二审结案,确定侵权人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红星宣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注册拥有“红星牌”图文商标(商标文字“红星牌”、图形)和“红星”商标。2012年2月,四川人马某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形式成立宣城市乌溪宣纸有限公司,生产“安徽乌溪红星牌”四种产品,分别是“精制:书画纸特净”、“书法作品专用”、“写意:花鸟人物画专用”、“写意:山水画专用”,产品外包装及“防伪标签”上标识“乌溪红星”及图形。成立乌溪宣纸公司前后,马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乌溪红星”商标并通过初审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乌溪红星”商标与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在先注册的“红星及图”、“红星”商标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乌溪红星”商标在“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当事人对该《商标异议裁定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2012年10月,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委托律师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郑州市二七区古玩城由时某经营的“齐鲁画廊”店铺,购买“安徽乌溪红星牌书法作品专用”四尺纸一件。此外,马某在乌溪宣纸公司经营前后,还同时申请注册取得了“乌溪”商标,并就其使用于安徽乌溪红星牌四种产品包装上的标贴申请取得了四个外观设计专利。
  此后,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诉讼。
  宣城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对“红星牌”图文注册商标和“红星”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乌溪宣纸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乌溪红星”商标,与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红星牌”图文注册商标和“红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马某作为公司投资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某作为个体经营者,经营销售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宣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乌溪宣纸公司和时某立即停止侵权,乌溪宣纸公司赔偿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经济损失8万余元,马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乌溪宣纸公司提起上诉。
  经安徽省高级法院二审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乌溪宣纸公司与马某侵止生产销售乌溪红星牌宣纸产品,并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乌溪红星牌宣纸产品;马某将其持有的“乌溪”商标和四个外观设计专利无偿转让给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正处异议中的“乌溪红星”商标(宣纸类)如异议成功,亦无偿转让给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不再追究乌溪宣纸公司、马某的赔偿责任及其他经销商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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