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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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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的对象】

发布时间:2007-12-3来源:admins点击:返回列表

  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登记。进行版权登记,只是对作品的版权归属作出初步的确认,因为著作权的取得不以版权登记为前提,只要作品完成,它就自动获得著作权。但是,通过版权登记,可以作为以后作品进行权利转让或侵权时的权属证据,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分类:
1、计算机软件登记。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
2、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

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分类:
1、计算机软件登记。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
2、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

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
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 版权登记程序】
1、普通作品登记: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作品登记申请书、代理申请委托书、权利保证书、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等有关证明和材料。作品登记应收取一定费用。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登记部门自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登记后发现有不予受理登记情况的;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2、计算机软件登记: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代理申请委托书、源程序、文档等有关证明和材料,申请登记软件 V1.0 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还应提交版本说明。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不予登记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家版权局根据最终的司法判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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